张庚园律师

公司法大爆炸

用纯正的东北话轻松的讲解复杂的公司法、股权类硬知识。把投资、创业那点事儿彻底给你整明白! 节目简介 通过短音频,用日拱一卒的方式,带你全面了解公司法,轻松理解股权领域的法律问题。 主播微信:521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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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庚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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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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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isodes

第52期:东郭先生的股权① 28.01.2017

东郭先生和狼想一同投资开一家“羊羊羊有限公司”,狼说最近手头紧没钱,想让东郭先生替狼先垫付该笔出资,东郭先生心一软就答应了。从法律的角度上说,此时狼就已经完成了对羊羊羊有限公司的出资,羊羊羊有限公司及其债权人还有东郭先生都无权向狼主张瑕疵出资的责任。此时狼和东郭先生形成的是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狼不还东郭先生的钱,东郭先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狼在羊羊羊有限公司中的股权。

第51期:【拜年】司法解释在惩治瑕疵出资股东上的局限性 27.01.2017

最高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法律解释对瑕疵股东的惩治措施。但是,注意,该司法解释强调的是“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场合,翻译过来就是“一分钱都没出”,或“把每一分钱都抽到...

第50期:【特别版】惩治瑕疵出资股东的有效方法 + 几句心里话 26.01.2017

《沈阳啊沈阳》 (演唱:曾静) 沈阳啊沈阳啊 我的故乡 马路上灯火辉煌 大街小巷是人来人往 披上了节日盛装 社会主义高楼大厦 矗立在古老的沈阳 那是我常年居住的地方 自力更生重建家乡 亲人啊朋友啊 慈祥的母亲 愿你在平安的路上 生活的道路是多么的漫长 而今我向往的地方 有朝一日我重返沈阳 回到那久别的故乡 我和那亲人就欢聚在一堂 共度那美好时光 有朝一日我重返沈阳 回到那久别的故乡 我和那亲人就欢聚在一堂 共度那美好时...

第49期:股东出资不真实,公司高管也有风险! 25.01.2017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常简称“董、监、高”)享受着高薪、高待遇,但同时也承担着比较重大的法律风险。其中一个法律风险就来自最高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未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48期:刘俊海教授建议取消《公司法》第三十条中的“保甲连坐” 24.01.2017

前天讨论过《公司法》第三十条中关于发起人与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保甲连坐”问题。刘俊海教授认为,应当取消该种“保甲连坐”制度,我非常认同。理由有三: 1 、该制度严重超越了股东之间的监督义务,是一种强加的义务; 2 、忽视了公司制度的“资合性”,发起人不同于合伙人或两口子,各个股东之间应当充分享有权利义务的独立性,不宜滥设连带责任; 3 、股东并非资产评估机构,对其他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

第47期:最高法院给《公司法》打补丁 23.01.2017

《公司法》第三十条“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这里只说了“非货币财产”,而“货币出资”不到位是否承担补足责任却遗漏了,可谓了一个立法漏洞。因此,最高院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弥补了这一漏洞,该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

第46期:发起人的“保甲连坐”制度 22.01.2017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就是指发起人。最高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更详细的阐述了这一问题:“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

第45期:你别唬我 - 瑕疵出资不能拿诉讼时效说事儿 21.01.2017

有出资人抱着侥幸心理,以为如果能混过两年诉讼时效就可以不再被追究瑕疵出资的责任,实际上可没那么简单。根据《公司法》第 28 条、第 30 条可推导出,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态度非常明确了肯定了上述说法,“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44期:用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不是必然无效的 20.01.2017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14 条规定,股东不得以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出资的形式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可评估、可转让。管理条例的这个规定,是为了保证出资财产在转让给公司的时候是没有权利障碍的。但用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这并不是绝对无效的,因为最高院审理合同纠纷的一个大原则是尽量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不会轻易认定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

第43期:瑕疵出资的违约责任应细化再细化 19.01.2017

如果因为股东瑕疵出资引起诉讼,比如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但迟迟不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或者在下达判决前,该出资人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法院应认定该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这里有一个实际问题,诉讼已经发生,相应是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也就随之产生了,...

第42期:股东协议应加入惩治瑕疵出资股东的条款 18.01.2017

纵览《公司法》的全部条文,仅有两处提及“违约责任”,均是围绕股东未按照约定出资的问题进行的规定。既然是“违约责任”而不是“违法责任”,就需要有“约定”这一前提,否则“违反约定”就无从谈起。这就需要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就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把这一问题约定明确,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责任一定要非常细化,例如:瑕疵出...

第41期:“隔山打牛” - 公司债权人凭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17.01.2017

有关公司债权人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在《公司法》中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但是,该法律依据却存在于《合同法》当中。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法理依据,源于《合同法》第 73 条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公司的债权人面前,公司为债务人,瑕疵出资股东为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倘若公司缺乏债务清偿能力,又怠于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填补出资差额,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瑕疵出资的股东列为共同...

第40期:新股东不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的例外情形 16.01.2017

昨天提到新股东不承担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瑕疵出资责任。但凡事都不是绝对的,有一种例外情形:倘若新股东明知其前手瑕疵出资的事实,但为袒护瑕疵出资股东而恶意受让股权的,公司及其债权人可以请求其与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连带的补充清偿责任。道理很简单,新股东在明知其前手瑕疵出资事实的情况下,对其前手支付的对价往往大大低于正常的股权转让价格,让此类股东就其不诚信的投机行为付出代价甚为公平...

第39期:小明要替隔壁老王买单吗? - 论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 15.01.2017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甚至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履行出资义务责任。这是对依法依章程缴纳出资股东的保护,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但是,注意,此种责任的承担主体仅限于公司设立时的瑕疵出资股东自身,而不及于从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继受股份的新股东。道理是这样的:瑕疵股东(简称甲)没履行出资义务,相当于甲欠公司的钱。而购买甲股份的新股东,股款是支...

第38期:股份公司只有发起人才可以用非货币出资 14.01.201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不是所有股东都即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非货币出资的,根据《公司法》第 82 条的规定,在股份公司中,只有“发起人”才可以享受非货币出资的待遇,而“认股人”只能用货币出资。翻译成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股份公司中只有创立公司的元老才可以用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非现金方式出资,而之后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的股东只能用现金出...

第37期:隔壁老王倒插门的故事—“债转股”与“以股抵债”的区别 13.01.2017

“债转股”是指公司与特定债权人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达成合意,约定公司的特定债权人由该公司的债权人摇身一变成为公司的股东,债权人的债权变成公司的股权资本。比如隔壁老王,最终却与邻居女主人搭伙过日子了。这与之前跟大家介绍的“以股抵债”有本质区别,区别在于:“以股抵债”是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的债务人,用股权抵顶债务,而“债转股”是公司的债权人用债权换公司的股权。“以股抵债”是法律所禁止的,而“债转股”法律允...

第36期:【演讲分享】万宝股权大战(3) 12.01.2017

“万宝股权大战”系列演讲第三部分。

第35期:出资义务提前到期之探讨 11.01.2017

刘俊海教授认为,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分期缴纳出资的发起人在未缴纳且未届清偿期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我个人非常认同该观点。而且在查阅了《公司法》司法解释、《破产法》司法解释后,更加肯定了该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若干问题的规定 ( 二 ) 》第 20 条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

第34期:【演讲分享】万宝股权大战(2) 10.01.2017

“万宝股权大战”系列演讲的第二部分

第33期: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不能差事儿,要通知到位 09.01.2017

公司不能随意增、减注册资本。因此,《公司法》第 177 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注意,这里的通知义务与公告义务并行不悖,少一样也不行!不能因为公司通知了特定债权人就豁免了公告义务,也不能因为履行了公告义务就豁免了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否则,减资行为对没有被通知到的债权人而言没有对抗效力,同时将...

第32期:【演讲分享】万宝股权大战(1) 08.01.2017

演讲视频可以加我的微信观看(微信号:xiao5net)

第31期:有钱不能任性——注册资本不得任意减少,也不可随意增加 07.01.2017

注册资本不得任意减少,可能大多数人都会理解,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我们会觉得很多事情是“多多益善”,为什么注册资本却不能随意增加呢?这是从保护公司股东的角度考虑的。一个公司设立之初,一般是由若干情投意合的股东在协调了各方利益之后达成共识设立的。每个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是在股东们认真权衡了其对公司控制、监督或自身财力之所及等等众多因素之后定下的。在公司成立后,如果那些有钱任性的股东可以随意增...

第30期:一人我饮酒醉——一人有限公司特别注意事项 06.01.2017
第29期:股份不是你想退,想退就能退——禁止以股抵债 05.01.2017

现实生活中,公司的股东在对公司负有债务以后,往往以自己对公司的股权折抵对公司的债务,此即“以股抵债”现象。但该种现象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首先是违反了公司法中的资本减少限制原则,“以股抵债”相当于非经法定程序就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次,该做法也剥夺了其他中小股东一同退股的机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一旦入股公司,是不能随意退股的,只能在《公司法》第 74 条中规定的三种情况...

第28期:《公司法》中的一个尴尬条文——第十五条 04.01.2017

该条文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很多学者认为该条的立法本意只在于禁止母公司担任无限责任股东或普通合伙人。但从该条的文字理解,可以被解读为“禁止母公司担任子公司的担保人尤其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但母公司担任子公司的担保人并不应当有法律障碍,甚至在公司自治原则及推动市场活跃方面还应得到鼓励。但从《公司法》第 15 条的字面上,确实可以推导出禁止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含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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