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庚园律师
公司法大爆炸
用纯正的东北话轻松的讲解复杂的公司法、股权类硬知识。把投资、创业那点事儿彻底给你整明白! 节目简介 通过短音频,用日拱一卒的方式,带你全面了解公司法,轻松理解股权领域的法律问题。 主播微信:521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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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isodes
第27期:为啥马云跑去美国上市?因为我们国家不支持股份公司同股不同权 03.01.2017 7:33
通过这几天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分析发现,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行改变:法律规定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比如 100 万注册资本的公司,占 10% 股份的股东就行使 10% 的表决权,但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 10% 的股东只享有 60% 的表决权,完全没有问题。所以,只要公司章程制定得好,大股东无法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侵害小股东,小股东利益绝对有保障。而股份公司就不行了,《公司法》第 103 条规定“每...
第26期: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没毛病 02.01.2017 6:20
《公司法》第 15 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因此大家普遍认为有限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但殊不知这个口子从法律上已经被《合伙企业法》打开,既然《公司法》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那么《合伙企业法》就恰恰“另有规定”,该法第 2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注意...
第25期:信托责任乃公司制度之灵魂 01.01.2017 3:35
最近连续分析了公司法尤其是股份公司中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法律风险,大家可能会觉得我国《公司法》漏洞太多。但法律条文的不完备是次要的,缺少法律的精神才是问题所在。 水门事件中的美国总统尼克松,面对司法机关无休止的逼宫,他的手下就提议利用美国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利,派海军陆战队登陆白宫保护总统,但国务卿基辛格的一句话提醒了众人:需要在大炮坦克的保护下才能维持政权的总统还是美国总统么?!这一句话道出了美国...
第24期:“认缴”还是“实缴”,你们得自己定 31.12.2016 6:36
《公司法》第 42 条在谈及表决比例时,在“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中没有明确“实缴的”问题。之所以如此,立法者在制定该条时遇到了两难选择:首先,立法者倘若要求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会遭遇有些公司中全体股东都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尴尬,如此一来谁也无法表决。其次,若要求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似乎也有失公允,例如甲股东认缴 80% ,但分文未出,乙股东实际缴纳了 20% 出资,如果...
第23期:股份公司分取红利的重大漏洞(2) + 2016年的几句心里话 31.12.2016 6:54
秀一下我的新录音设备: 昨天说到《公司法》第 166 条第四款前半段的漏洞,今天说说该条款后半段的漏洞,而这一漏洞对股份公司小股东是致命的。该条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而公司章程是谁说了算呢?《公司法》第 103 条说,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就可以修改,也就是说,只要持股份公司三分之二股权的股东(结合昨天说的漏洞,该三分之二的股东甚至实际一分钱...
第22期:股份公司分取红利的重大漏洞(1) 29.12.2016 6:52
《公司法》中有一个比较严重的漏洞,是有关股份公司分红问题的漏洞,目前无解。首先,《公司法》第 166 条第四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这里没有说明是“实缴”还是“认缴”的持股比例,那么问题就来了:比如一个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的股份公司,其中占 10% 股权的股东实际全部缴纳了 100 万的出资,而占 50% 的股东目前一分钱都还没有向公司缴纳,...
第21期:要想不按“实缴”比例分红,必须全体股东同意 28.12.2016 7:04
昨天说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股东如果想要排除这种法定的默示比例,只能通过“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为之,而不能通过资本多数决的公司章程为之。这在《公司法》第 34 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是公司法中极少的态度非常坚决、强硬的规定。我们通常认为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资金比例的股东有权决定或改变很多公司重大问题,但惟独关于分红这一问题必须百分之百的股东全部同意才能改变,哪怕仅占百分之一股...
第20期:“实缴”出资才能享受分红 27.12.2016 4:13
特别提醒投资人注意一个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分红问题: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实缴”是指实际缴纳的出资,“认缴”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但并未实际缴纳)。立法者之所以将实缴的出资比例确定为默示的分红比例,目的有二:一是为了体现按资分红的公平理念,确保老实人不吃亏;二是通过多缴纳出资、多分红的利益传导机制,激励股东们争先恐后地缴纳出资。这在客观上有利于预防瑕疵出资现象,巩固公司...
第19期:别忽视了对手的公司章程 27.12.2016 6:34
关于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还有一处体现:公司章程不仅约束公司内部,而且还可以对抗第三人(公司外部人员或企业)。公司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相当于已经对外公示。所以与公司发生业务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均视同理应知道该公司章程。比如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经理对外只能签署低于 100 万金额的业务,超过的均为无效,该章程在工商部门备案了就视同所有人都知道了该规定。但实践中,除律师和司法机关以外,工商行政部分是不允许...
第18期:公司章程不应是填空题 25.12.2016 4:31
实践中,很多公司都采取“傻瓜”式的公司章程(工商部门提供的格式化的,填空式章程),但如同“傻瓜”相机不可能拍出一流作品一样,“傻瓜”章程也不可能催生出有竞争力的公司,甚至在股东产生纠纷时会使公司陷入死循环。举例:一个公司两个股东各自持股 50% ,各自派出 2 名董事,产生争议时各持一半表决权,无法作出决议。翻开公司章程记载:“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而《公司法》第 42 条规定“...
第17期:公司章程是合同吗? 25.12.2016 6:14
有关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问题,有人认为是合同的一种,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依合同法的原理,合同只能约束缔约各方,而不得为第三方设置义务。公司中的董事、监事、经理等并未参与公司章程制定依然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甚至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债权人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可见公司章程与合同的性质是不一致的。又依合同法一般原理,除缔约各方一致同意外,合同不得更改。而公司法规定经若干股东表决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其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
第16期:“开除股东”未必能得到法律支持 25.12.2016 4:10
实践中,有些公司的股东约定,如果哪个股东违反了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公司有权将该股东开除出公司。但该做法在目前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律关系上看,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是侵权法律关系,而股东资格属于股权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桥归桥,路归路。股东侵权对公司进行赔偿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但不必然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这一问题目前法律上没有定论,所以提醒采取此种约定的投资人,类似 " 开除股东 "...
第15期:公司设立时签订设立协议也很重要!重要!! 25.12.2016 2:44
大多投资人比较重视公司成立之后的公司章程、公司架构的设置,以确保自身的投资安全。但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即在公司筹备阶段,发起人之间往往没有形成书面协议确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商业行为往往伴随着风险,很有可能公司没有设立成功,那么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就该债务的承担比例问题,如果发起人有约定就可以适用该约定,避免了因该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也会很好的防控投资风险。 分享公司法、股权有关知识,为你“...
第14期:防止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夹带私货” 25.12.2016 2:40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形成的债务,公司成立后该债务由公司承担。但有不讲究的发起人在此期间 " 夹带私货 " ,比如发起人甲请装修公司给设立中的公司装修,装修费用 100 万,但捎带着让装修公司给自己家也装修了一下花了 20 万。在公司成立后,公司肯定要对前边的 100 万承担责任,但对另外 20 万,如果装修公司不知道是发起人甲自己的房子,那么公司也要承担 20 万的费用。但如果装修公司与发起人甲串通,明知不是...
第13期:一块钱买不了吃亏,一块钱买不了上当,一块钱还能注册公司? 25.12.2016 2:46
新《公司法》修订之后,理论上说“一元公司”是存在的。但你要真拿一块钱去注册公司,且不说工商局窗口正值更年期的大妈能不能给你骂出来,就是你的公司去五爱市场买双拖鞋人家都得怀疑你公司有没有付款能力。《公司法》修订之后,只是把政府的权力交给了市场,但市场不是傻子,市场可比政府更聪明甚至更残酷。公司设立条件自由了,说明游戏规则更好玩了,但如果没有更强的专业精神,小心会被市场吃掉。 分享公司法、股权有关知识,...
第12期:公司设立阶段就散了摊子,账找谁算? 25.12.2016 5:14
昨天谈到《公司法》中的 Bug ,还有一处比较重大的立法漏洞。《公司法》第 94 条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例如公司设立阶段租用的房屋费用,产生的水电费用等)承担责任。但该法并未对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责任作此规定(如昨天所说,甚至在有限公司中都没使用“发起人”的概念),这就会导致房主不知道应该找谁要租金,投资人之间也没法确定费用承担比例,极不和谐。在该法实施的 5 年后(...
第11期:“发起人”还是“股东”,这是个问题! 25.12.2016 2:48
再精美的操作系统或软件也会有 Bug ,即便是牛叉的苹果也不例外。其实法律也是如此,一些漏洞甚至是错误难以避免。比如《公司法》中,设立公司阶段(公司还没有正式成立)的出资人应该叫“发起人”,在《公司法》第四章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使用了“发起人”这一正确说法,但在第二章第 2 节谈及有限公司设立时使用了“股东”的概念,严格而言,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未成立,并不存在“股东”的法律身份。因此,立法者在此处所提的“股...
第10期:车库创业不是梦 25.12.2016 2:44
我们听到很多有关美国人白手起家的故事都会提到从车库创业,例如乔布斯和他的苹果公司就是从车库起家。新《公司法》实施后,我国的有志青年们从车库白手起家也已经成为可能。新《公司法》取消了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 30% 的规定,也就是说成立公司不再必须用“现钱”,如果你恰巧有个有产权证的车库,你完全可以把它作为唯一的出资(不管它值多少钱,新公司法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就你一个股东也行(新公司法删除了一...
第9期:股份公司不再受500万注册资本的限制 25.12.2016 3:12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上限是 50 人,超过这个人数就得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而当时规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能少于 500 万,这就给中小创业者设置了很大法律障碍。而新《公司法》取消了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就为想通过“众筹”方式创建多股东公司的创业者们扫清了障碍,而且还提升了 B 格,比如 7 、 80 人众筹个咖啡店,就可以成立个“某某猩八克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看,多有气势!
第8期:合伙人权利均摊 25.12.2016 3:31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而公司股东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什么合伙人不考虑出资多寡而采取均权制呢?因为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投入的钱虽少,但与其他合伙人承担的风险是相同的。从身边朋友咨询合伙企业法律问题中发现,很多小合伙人“被忽悠”,在协议中约定对企业事务只有很小比例的表决权甚至无表决权,而一旦这种协议达成就是有效的。所以...
第7期:公司强制“婚检”制度的取消 23.12.2016 2:18
【公司强制“婚检”制度的取消】《公司法》在 2013 年修订时,将原来《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彻底删除,这与几年前我国取消婚前夫妻强制体检程序类似,这是公司自治精神的体现。但并不代表股东出资真实性不再受约束,就如同夫妻不婚前体检不代表双方都健康,只是一旦婚后发现彼此有生理缺陷后果完全由自己承担。新《公司法》第三十条就有相关规定,非货币出资不实的,由该股...
第6期:高晓松关于国共公司化的比喻 21.12.2016 2:35
分享公司法、股权有关知识,为你“炸开”《公司法》,透彻的解读公司法以及有关股权的相关知识。
第5期: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 21.12.2016 2:12
《公司法》于 1993 年制订, 1999 年第一次修正, 2004 年第二次修正, 2005 年修订, 2013 年第三次修正,整个公司法的演化过程,由行政权对公司生活的严格干涉,到逐渐松绑、逐步认可公司的自治性,说明新《公司法》已经开始意识到市场智慧多于政府智慧,商人智慧多于立法者的智慧的客观现象。那么问题来了,就好像长大的孩子脱离了父母的管教,自由了,因此风险也要自己承担了,这个时候就需要投资人真正去投入智慧和精力去设计...
【股权战争】阿里巴巴与四十大盗(马云与投资人的博弈历程) 20.12.2016 1:02:41
该内容系由视频转成音频,为了方便大家在路上等闲暇时间收听。如果大家想看有幻灯片配合同步演讲的视频,请加我的微信索取,我的微信号:xiao5net 音频介绍:继《万宝股权大战》之后,我新的公司法系列讲座又开始了——《股权战争》。 这次的“阿里巴巴与四十大盗”,我跟大家聊聊马云和投资方软银、雅虎的博弈过程,并解密“支付宝”为何没有跟随“淘宝”、“天猫”在美国上市,而是被单独留在了中国。 “不要轻易将主动权交给投资人,在创业...
第4期:企业以优良资产投资,不应视为恶意逃避债务 20.12.2016 4:34
甲公司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把债务留在甲公司,很多人认为(甚至最高院的一个司法解释中也认为)这是恶意逃避债务,应由新公司在所接收财产范围内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公司法精神错误的理解。既然是投资,当然是以资产投资,哪有以“债务”投资的道理。而且这种做法并没有逃避债务,因为甲公司投入到新公司的资产并没有消失,只是甲公司的资产变成了甲公司对新公司享有的股权(其实就是资产的另一种形式),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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