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庚园律师
公司法大爆炸
用纯正的东北话轻松的讲解复杂的公司法、股权类硬知识。把投资、创业那点事儿彻底给你整明白! 节目简介 通过短音频,用日拱一卒的方式,带你全面了解公司法,轻松理解股权领域的法律问题。 主播微信:521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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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isodes
第126期: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费应该怎么计算? 12.04.2017 5:31
刘俊海教授在他的著作中提到,为了保护广大股东依法提起代表诉讼的积极性,可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件受理费不宜以请求金额为准计算,而应类推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13 条第 2 项第 3 目有关非财产案件的规定,每件案件受理费 50 至 100 元。当然,这是刘教授的个人观点,法院怎么看?
第125期:股东有权追究清算组成员责任 11.04.2017 6:18
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就陷入冻结状态,这个时候也就不会涉及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问题,但此时的清算组很可能构成侵害公司利益的主体,而《公司法》中对这一阶段股东维权没有太清晰的规定,但为了保护股东们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23 条第 2 款明确了这个问题,当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第124期:股东会无权干涉股东代表诉讼 10.04.2017 4:48
《公司法》第 151 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只需要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不需要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这种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小股东的权益。如果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后,控股股东可否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撤销股东代表诉讼的决议?我认为不应该。首先,从《公司法》 151 条文字表述上没有赋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该权利;其次,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上,设置股东代表诉讼也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制董事...
第123期:拔刀相助?别急,先把程序走完 09.04.2017 2:41
前边提到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但不是取得股东资格后就可以立即行使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公司法要求必须先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后,才可行使代表诉讼权利。《公司法》第 151 条规定,董事侵权的,股东需要先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侵权的,股东需要先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以上董事、监事收到请求后拒绝,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才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
第122期:要想拔刀相助,先得取得股东身份 08.04.2017 2:02
《公司法》第 151 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违反章程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注意,并不必须在董监高不当行为发生时就要具备股东资格,在不当行为发生后取得股东资格,依然可以就之前董监高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也就是说,即便作为一个路人,看到一个公司...
第121期:隐名股东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07.04.2017 3:43
《公司法》 151 条赋予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但究竟是否仅限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刘俊海教授认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应做广义理解,应包括实质股东(或曰隐名股东),如股权信托中的受益人、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该类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即使其姓名或名称未载入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倘若有证据证明其实质股东的资格,也有权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我个人认...
第120期: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要有为他人做嫁衣的心理准备) 06.04.2017 6:10
《公司法》第 151 条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问题,即当董监高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他人侵权给公司造成损害,董事会、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拒绝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但胜诉后获得的赔偿,不能归提起诉讼的股东所有,而是应当归于公司。
第119期:监事会决议能撤销吗?(可以被大做文章!) 05.04.2017 4:43
《公司法》第 22 条第 2 款仅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问题,但没有提及监事会决议能否撤销。刘俊海教授认为当监事会决议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时也可以请求撤销。但在《公司法》范围内确实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两种“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与《公司法》中强调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似乎都不太贴切。监事会决议的法律性质有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中的撤销情形。期待以后《公司法》...
第118期: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之诉的担保问题 04.04.2017 4:53
《公司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首先,只有在公司方面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要求原告股东提供担保;其次,通常认为,公司不能无缘无故提出要求担保的请求,只有在有合理理由认为原告股东恶意诉讼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提供担保。再次,担保的范围通常认为应仅限于公司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而非争议项下公司决议所涉及的标的金额。但需要特别说明,...
第117期:为行使撤销权,你得时刻准备着! 03.04.2017 13:52
《公司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条文中提到的“六十日内”就是法律上的“除斥期间”,意味着该如期限不得中止、延长,过了这个期限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自行丧失,公司决议具有了确定的法律效力。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人民法院对于超过除斥...
第116期:公司决议撤销权之诉,谁当被告? 02.04.2017 6:05
关于这个问题《公司法》第 22 条没有明确的表述,但通说认为,被告应为公司。因为无论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均体现和代表着公司的意思,因此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表公司应诉。如果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是公司决议撤销权之诉的原告,则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应诉。如果因为公司决议给股东造成损害,那应该是另外一个诉讼,即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该类诉讼中则应该列违法做出公司决议的责任人为被告,要...
第115期:该提异议的时候不提,以后也别提! 01.04.2017 4:32
这个问题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但根据合同理论,根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推导,如果在股东会、董事会表决现场,对程序、决议方法能够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事后又要提起公司决议撤销权之诉的,不应得到支持。这样做会避免相关权利人的投机心理,督促权利人行使表决权利。同理,如果股东会、董事会召集方法与决议方法有瑕疵,但会议全体成员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全体通过了公司决议,则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的股东、董事不享有提起公司...
第114期:防止人走茶凉-必须保持股东资格才能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 31.03.2017 7:58
《公司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最后一句强调的是“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因此,作为原告,其股东资格必须从起诉时起至判决生效期间始终具备,如果在此期间原告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出去,则丧失原告资格。如果甲在公司决议之时还不是公司股东,但其前手(出...
第113期:召开股东会与董事会的通知期限是不同的+公众平台开通公告 30.03.2017 4:11
《公司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公司章程里没有约定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期限,默认就是提前十五天,如果公司章程中另有约定,就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通知。而关于董事会的召集通知期限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该期限,避免产生争议。如果章程中也没有约定,召集人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
第112期:各论各的-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应分别召开 29.03.2017 3:42
实践中有很多非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成员存在重叠和交叉,因此常同时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这也属于公司决议程序的瑕疵。因为股东会、董事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机构,属于不同的会议,应当分别召开、分别表决、分别制作决议。除非满足如下条件: 1 )参会的股东、董事都明知他们参加的即是股东会会议,也是董事会会议; 2 )参会者既有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资格,又有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资格; 3 )分别作出了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
第111期:给中途退席的股东一个说法(看文科生给你做道数学题) 28.03.2017 9:51
《公司法》第 103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里所提到的“出席会议的股东”确切含义解释的不够明确。依据文字解释,凡在股东大会会议签到簿上签到的,就计入表决权总数,即便是签到后又退席的,也不应被排斥...
第110期:举个栗子-表决程序违法的表现 27.03.2017 6:52
1)非股东、非董事参与了股东会、董事会表决(《公司法》未禁止有限公司股东、董事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为避免产生争议,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该问题); 2 )公司决议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通过比率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 3 )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表决代理人仅限于股东或董事的规定; 4 )会议主持人拒绝合法合规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5 )负有说明义务的董事、监事对于股东的咨询拒绝答...
第109期:举个栗子-召集程序违法的表现 26.03.2017 4:14
1)召集通知遗漏了部分股东; 2 )股东会或董事会召集通知中没有明确召集的事由、议题; 3 )股东依法提出的议案概要没被记载在会议通知上; 4 )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人缺乏资格; 5 )决定召集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因出席董事人数不足而无效(不足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6 )召集通知时间过短(例如不足公司法要求的提前 15 天或者公司章程另外规定的天数); 7 )只口头会议通知,没有书面同时; 8 )会议召开地点故意选择股东出...
第108期:主张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主体及时限问题 25.03.2017 3:30
《公司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了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问题,原文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注意,这里强调只有公司“股东”才有权行使撤销权,与主张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主体范围是不同的。该条款强调的是公司形成决议的时候程序违法股东可申请撤销,程序的重要性在于,现代公司治...
第107期:主张公司决议无效的主体及时限问题 24.03.2017 2:43
由于内容违法的公司决议自始、确定、当然、绝对无效,因此任何利害关系人(包括股东、董事、监事、公司债权人)都有权请求法院确认此类公司决议无效。只要能够证明其与该案件有《民事诉讼法》上要求的利害关系即可。例如,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人公司股东会违反法定分红条件而作出的分红决议无效。关于主张公司决议无效的时限问题,与因为程序上的瑕疵而行使撤销权不同,股东或利害关系人提起公司决议无效确认之诉没有除...
第106期:什么样的公司决议是无效的 23.03.2017 3:14
这里所说的“公司决议”包括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公司法》第 22 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为确保公司决议的稳定性与公信力,公司决议的无效确认应当以诉讼为之。我们通常认为违反法律“强行性规范”的行为无效,其实“强行性规范”又分“命令规定”与“效力规定”,违反“命令规定”的不一定无效,只有违反“效力规定”的行为才是当然无效的。《公司法》第 22 条中强调的“违反法...
第105期:退股价格的确定+退股权纠纷呈现爆发性增长 22.03.2017 7:14
在发生《公司法》第 74 条的退股情形时,公司应当收购投反对票股东的股权,但以什么价格收购却是个问题。《公司法》第 74 条仅规定“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但究竟什么是“合理”却并没有规定明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俊海教授主张的观点是“根据公司净资产和反对股东的持股比例,就可计算出反对股东股份的转让价格”。对一个公司进行估值,其艺术成为远远高于技术成分。如果因退股问题诉诸法院,必然产生公司净资产评估问题,评估费...
第104期: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程序之二(权利过期无效!) 21.03.2017 4:07
反对股东应当优先启动与公司的谈判程序,并在协商未果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权利是有保质期的,退股权也不例外。《公司法》第 74 条第二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股东与公司启动股权收购协议的谈判程序并非必要的前置程序,而仅是立法者推出的一个倡导性规定,“六十日”的规定也属于倡导性规定,而非强制...
第103期: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程序之一(态度暧昧的不能退股) 21.03.2017 3:2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情形集中于《公司法》第 74 条当中。第一种情形是“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这个条件是比较苛刻的,强调的是“连续”,如果有一年没有盈利,或者有一年向股东分配了利润,那这个时间就得重新再计算五年。倘若公司在五年内连续亏损,颗粒无收,股东可否退股?答案时否定的。理由之一是因为公司制度的理念就是同甘共苦,理由之二是因为如果在公司...
【公告】“公司法大爆炸”微信群付费入群的公告 20.03.2017 5:43
有关付费入群的公告 首先感谢大家对“公司法大爆炸”音频节目的支持,也感谢大量的听众踊跃的加入“公司法大爆炸”微信群,不断的在群内讨论有关公司法、股权方面的更深层次的问题,让我们在群内活跃的互动氛围中得以共同进步。 如今,“公司法大爆炸”微信群已接近三百人,当初定的计划是超过一百人就收费,但一直没有正式开始收费。而随着“公司法大爆炸”语音节目的收听量增加,越来越多的听众加我的微信,几乎达到应接不暇的程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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