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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嚕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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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ai生成的法律重點podcast第一季:刑訴第二季:民訴第三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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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2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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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isodes

刑訴9暫行安置:台灣暫行安置五年上限與上訴爭議 16.12.2025

暫行安置 是刑事訴訟中針對 涉嫌重罪 (如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原因可能存在)的被告,在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等替代處分不足以維護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時,經由 法官訊問 後裁定,暫時將被告安置於 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 ,其性質與羈押不同,且 不得替代羈押 ,最長可延長至 五年 ,被告對此處分可於 十日內 提出 抗告 。

刑訴8羈押:羈押權力怎麼制衡?三道門檻與逃生門 16.12.2025

羈押 是一種 長期拘束人身自由 的強制處分,必須同時具備 形式要件 (經法官訊問並程序合法)和 實質要件 (犯罪嫌疑重大、具備法定原因如逃亡或滅證、以及必要性),並應遵循 比例原則 ,以保障被告人權、保全證據及確保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而其期間、延長及撤銷皆有嚴格的法定程序與救濟途徑。

刑訴7短期拘束人身自由:拘提逮捕差在哪?強制處分界線與人權時限 16.12.2025

刑事訴訟中的 短期拘束人身自由 主要透過 拘提 與 逮捕 兩種強制處分手段實現,它們必須遵循 法律保留原則 (形式正當性)與 比例原則 (實質正當性,包含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的嚴格檢驗,確保在執行後能及時(原則上二十四小時內)將人犯解送至檢察官或法院,以保障其人身自由和合法權益,避免超時羈押或不當訊問而衍生違反 不自證己罪 的證據排除爭議

刑訴6不起訴:檢察官的魔法:不起訴與緩起訴_不起訴緩起訴怎麼影響你的人生 16.12.2025

不起訴處分 與附負擔的 緩起訴處分 是檢察官偵查終結案件的方式,依據法律規定判斷是否具備實體或形式訴訟要件,如果告訴人不服,可透過向檢察長聲請 再議 或在特定情況下向法院聲請 准許提起自訴 來尋求救濟

刑訴5偵查不公開、告訴:偵查不公開到告訴不可分 08.12.2025

本章節介紹了刑事偵查中旨在保障無罪推定與隱私的 偵查不公開原則 (僅限制偵查人員而不限制被告與被害人),並詳述作為訴訟條件的 告訴制度 ,包含 告訴權 的行使與補正、 告訴不可分 (主觀及客觀)的效力範圍,以及 撤回告訴 的時點限制及其對共犯的影響

刑訴4訴訟客體:案件單一性是什麼_法官能審起訴書沒寫的罪嗎 29.11.2025

刑事訴訟法理中的 訴訟客體 (案件)由 被告與單一犯罪事實 構成,其 單一性與不可分 原則決定了法院的 審判範圍 (不可審理訴外案件§268),並賦予法院在 同一案件事實 基礎上有權 變更起訴法條 (§300),但必須踐行告知與辯明程序以避免 突襲性裁判

刑訴3審判權:司法地基與遊戲規則:刑事訴訟「審判權」與「管轄權」的實務界線與程序權益保障 28.11.2025

刑事訴訟中的 審判權 (法院審理司法主權)與 管轄權 (案件劃歸特定法院之權限)皆為訴訟條件,法院必須先確認具備審判權(若欠缺,如案件非屬我國刑法適用範圍,應諭知 不受理判決 §303(6))後才能討論管轄權,而管轄權的欠缺(如事務管轄錯誤)則應諭知 管轄錯誤判決 (§304)並移送,以維護法定法官原則和保障被告審級利益

刑訴2辯護制度:解密台灣刑事辯護:從「有效辯護」到「律師武器庫」與上訴權保障的攻防戰 28.11.2025

刑事訴訟中,「 實質有效辯護 」要求辯護人不能僅有外觀上的配置,必須避免 行為瑕疵 並避免導致被告 結果不利 ,以確保強制辯護案件(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特定身心障礙或原住民身分等)在 審判程序 (廣義解釋包含準備程序)中,被告的訴訟權受憲法保障,而辯護人擁有 閱卷權 (審判中對原本、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對原本)、 接見通信權 (偵查中不得限制、僅檢察官得暫緩),以及於偵訊時 在場、筆記及陳述意見權

刑訴1:刑事訴訟法理與原則 27.11.2025

刑事訴訟法理涵蓋了關於實體犯罪事實的 罪疑惟輕原則 ,保障被告不以 積極作為 協助國家追訴的 不自證己罪原則 ,以及要求判決必須經由當事人 言詞辯論 且證據應由 法官親自調查 (形式直接性) 並盡可能運用 最接近事實的證據方法 (實質直接性) 的 言詞審理原則 和 直接審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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